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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男子花21万元买车 因不达标不能上路

2013年03月25日14:48
来源:搜狐汽车

  吉林省白山男子花21万元买了辆重型载货车,本想拓展业务跑长途用,但没成想由于该车油耗不达标,所以买到手一年多始终办不了《道路运输证》。

  买来油耗不达标新车

  “上不了路,就拉不了货,你说糟心不糟心?”说这话的人叫翟文东,他是白山市亨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1年9月,他为了扩展业务,即想要将原来由沈阳哈尔滨的固定货运专线上的一辆载货车增至两辆,便联系到了时任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白山市的销售员姜智。按照翟文东的要求,姜智向其推荐了一款由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黄河少帅”牌仓棚式运输车,售价21万元,并称该车荷载量高、质量好。没过几天,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便派来人员与翟文东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我是以贷款形式买的这辆车,期限是2年,每个月还款8100元。签合同时,我预交了2万元的定金,等给我送来车的时候,我又给了对方6万元。”翟文东说,车辆买到手后,他不仅为其交了2.8万元的全额保险,而且还到交警部门花了2.4万元钱办理了车辆落籍手续,并取得了《机动车行驶证》。看似一切进展得都很顺利,结果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的时候却卡了壳。“我要想上路营运,就必须得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而取得该证的前提是必须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二级维护,结果却被告知我所购车辆油耗不达标,无法办理营运手续。”翟文东说道。

  此时的翟文东像个丈二的和尚摸不着头脑,他当即找到了车辆销售员姜某,对方表示他会帮忙办理营运手续的,结果这一等就是10个月。“这期间,我无数次地找过姜某,他始终说给协调办理,但就是没有个进展。而我的车也因没有营运手续,迟迟不敢上路,只能‘窝’在车库里。”

  不可能给全额退款

  2012年10月,由于实在等不到车辆经销商的任何答复结果,翟文东便给车辆生产企业——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驻长春办事处的负责人王某打去了电话。经过询问,翟文东最终得到证实,其所购车辆之所以办不了营运手续,的确是因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不达标。

  “我买车就是要搞运输的,现在营运证也办不下来。”翟文东认为,他所购车辆办不了《道路运输证》,实际上就是汽车经销商和制造企业的责任,对方理应给他退车。“它燃料消耗量不达标,就不应该让它出厂、经销,结果他们倒是把车卖出去了,我却直接地背了这个‘黑锅’,还为此付出了那么多的钱,我心里能平衡吗?”

  同年12月末,在翟文东的再三要求下,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驻长春办事处的一位张姓负责人来到白山,与翟文东协商此事,本报记者旁听了双方的对话。翟文东提出全额退款以及经济赔偿的要求,但对方表示全额退款是不可能的事情,理由是该车在出厂时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只不过后来国家出台了这个新政策,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进行了限制,由此导致翟文东所购车辆的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的。对此,翟文东提出既然国家政策有所改变,那是否允许经销商对其进行销售。对方则答复说,国家在这方面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张姓负责人同时也表示,虽然不能退车,但车辆生产企业可以给予翟文东适当的照顾补偿,金额是2万元,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今年2月末,受车辆经销商——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经理之邀,翟文东来到长春,再次与对方协商此事,当时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结果。3月19日,翟文东突然接到王经理打来的电话,他表示经与车辆生产企业——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进一步沟通,对方答应以折旧的方式给翟文东退车。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经济赔偿。对此,翟文东表示:“不能接受”!

  不达标不予办理营运证件

  日前,翟文东来到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归属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咨询起诉事宜。“我打算将车辆经销商和车辆生产企业一同告上法庭!”翟文东认为,车辆经销商卖给他的车辆为运营车辆,而且他购买其车辆的目的也是运营,由于对方向其出售的车辆燃油消耗量不达标,系不合格产品。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方理应与其解除合同、返还21万元的购车款,并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而车辆生产企业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了深入推进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2009年6月,国家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1号令)正式公布,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所有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应该进行燃料消耗量限值检测。从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为过渡期,车辆应符合交通运输部《过渡期车型表》要求,凡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营运客、货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营运证。

  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2011年3月1日以后,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不符合国家达标车型要求的车辆将不得进入运输市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证件。

  购销合同中要明确责任

  为避免道路运输经营者再次购买到油耗不达标的车辆,购车前可在交通运输部特设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检索《达标车型表》或《过渡期车型表》,确定拟购买车辆是否属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及车辆相关参数、配置是否符合规定。此外,还可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规定,对车辆的可视检查的全部指标进行查验,在与车辆制造企业或车辆经销商在购销合同中明确:①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②车辆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和配置应符合规定,③确定车辆因不属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或车辆相关技术参数和配置不符合规定时的责任。

  南京一车主拿回全额车款

  据了解,因新买运输车辆油耗不达标而导致车辆经销商全额退还车款的事情并非没有先例。据报道,近日,家住六合区雄州街道的消费者尹先生在六合区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货运汽车,3.8万元,当月就上了牌照,打算用于道路运输,可吃惊地发现,该车在运管部门无法领取营运证。与经销商多次交涉未果,只得走进六合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六合消协了解到:根据交通部2009年《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很显然,因为该车的油量消耗没有达到国家标准,所以领不到营运证。消协于是找来该汽车经销商,开始经销商一头一脸的不乐意,说了:又不是我生产的、厂家燃油公告随即发布等理由。而消费者说,我等了这么长时间,你要赔偿我的误工损失。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一番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不达标的车就是缺陷产品。最终,销售商退给尹先生5万元,其中车款3.8万元,上牌、其他损失1.2万元。

(责任编辑:姜宗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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